质权人的权能可以向使用质权拓展,但前提条件是需经出质人同意。否则,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论上,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建立使用租赁合约关系,甚至于收益租赁合约关系。前提是需经出质人同意。否则,无论是否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都是非法的。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权人对质物使用的限制
质权人对质物使用的限制,亦称对使用质权的限制,是出质人对于各种不同类型的使用质权的限制。一般而论,对于纯使用质权的限制程度大于混合使用质权的限制程度。这是因为,前者是质权人单方面享受权利,后者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换言之,前者与债的法锁关系无关,后者可以与债的法锁关系链接,适用性、可操作性不同,限制程度自然就不同。
1.对质物的使用
对质物的使用,指质权人自己使用、让与他人使用、出租给他人使用。即包括质权人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在内。质权人直接使用,可使质押物处于质权人占有的稳定状态,也便于出质人跟踪管理。质权人间接使用,让与他人使用、出租给他人使用,质押物处于不稳定状态,不便于出质人跟踪管理。无论是质权人怎么使用,只要是对于出质人造成损害的,质权人均有民事责任,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质物的使用,从功能效用上划分,还有单纯型使用与混合型使用两种形式。单纯型使用,纯粹是个使用质权,整个使用过程并不产生什么经济效益,因为质押物本身不能产出价值,也不能产生孽息。混合型使用,是使用质权与收益质权相结合而产生孽息,收益质权是个主质权,使用质权是个从质权。譬如,出质人质押家用小轿车,不能载客营运也不能载货营运,质权人取得的使用质权只能是纯粹的使用权,而无收益质权。出质人质押载货的汽车,质权人自己使用或者出租使用,能够收益,能够获得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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