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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4-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4-2

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一、基本理念

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亦称对处分质权的限制,指法律、法锁和出质人对于质权人处分质权的限制,即对于质权人关于特别处分权的限制。法律是规范限制,法锁是隐形限制,出质人参与限制。总体上是集权与放权上的限制,不是禁止性限制。

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于质物使用、处分的权利,出质人可以与质权人商定零物权,也可以商定有物权和共有权,既要考虑发挥物的效用,又要防止质押财产的毁损、灭失,还要防止质物使用、处分过程中与担保债务的法锁脱节遭受连带性的财产损失。

广义地说,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包括了质权人对质物变卖、出卖、赠与等各种转让方式的限制,还包括质权人私自出租、出租和转质等各种转让方式的限制。所谓处分,包括了直接处分、间接处分或者变相处分的各种方式。质权人对于质物私自转占有和私自使用、收益的,以及私自转质权的,就是变相处分。所有这些直接处分、间接处分或者变相处分的各种方式,都是法律不允许的,也是对于出质人不公平的。无论对于出质人是否造成损害,都是非法的行为。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项限制,是十分敏感性的限制,而且矛盾的纠葛有些复杂,因此本文将使用质权和处分质权的限制作为两个部分来分析,主要是想探讨其到底是个什么样的限制。

对质物处分,主要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独自或者共同出卖、变卖、拍卖或者折价处理质押物,从中获得价款或者其他利益的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这种行为事关重大,应当依法依合约进行,并应当与清偿债务的法锁链接。否则,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质物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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