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定的信托作用,问题在于,事物是发展变化的,而且出质人的诚意及其出质物的可靠性需要一定时间的检验,质权的法锁关系要的是客观效果,而不是仅仅依靠字面上、口头上的承诺。
质权的法锁关系体现在优先受偿权上,优先受偿权体现在质物的价值上。为了担保债权与债务的法锁关系更加和谐,更加行之有效,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于当事人之间建立健全质物保全信托制度,一个重要办法就是重点控制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对于或然的和已然的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现象,法律赋予质权人以增补担保请求权,或者提前清偿债务请求权、优先受偿请求权、将质物提存请求权,以及中止质押合同请求权、解除法锁请求权等权利。
质押物的质量、数量与价值,高标准,严要求,长控制,讲实效,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法锁关系维系之所在,而且是质权价值、诚信价值、契约价值、物件价值维系之所在。这种高、严、长、实,也不仅仅是对于质权人是有益的,而且是对于出质人是有益无害的。因此,出质人对质物负有保全的信托义务与责任,成则两利,败则两害。这项工作,需要通力合作,消除隐患,努力改进,提高效率。
本条款关于“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规定,对于质权人的“归责”和对于出质人的“归责”,虽然字面上是一样的,而物权化方针是不一样的。对于质权人的“归责”,即质权人对于质押财产未尽妥善保管的责任,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质权人要对出质人负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都是有限责任。对于出质人的“归责”,同样是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要对质权人无需负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都是无限责任。
所谓无限责任,指的是出质人应当尽一切能力、方法、措施有步骤地履行质押财产保全的责任,不得讨价还价,不得推诿责任,不得危害质权人的权利。倘若不履行质押财产保全的责任,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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