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普遍的义务与责任,将困难和问题想得多些,要将工作做得扎实一些,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地留有余地。质权人和出质人判断失误也会造成不利影响,本来好端端的事情弄得四不像、一团糟,有可能对于双方都不利。因此上,当事人双方都要“大胆地设想,小心地求证”,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力争做到准确定位与游刃有余。
其四,因各种原因导致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也无论是或然的、已然的,一律由出质人承担质物价值保全的信托责任,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
一般而论,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所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其次是出质人的不当出质造成的。客观因素的最大问题,在于市场供求关系波动、商品价格下降,直接导致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出质人的不当出质,主要有假冒伪劣产品、商标侵权产品、保质期过期产品、未按期维修产品、或者修理技术未过关产品、夕阳产品、淘汰产品、滞销产品、新法规禁止流通产品等等。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是保全动产质权和保护质权法锁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质物保管信托责任一并构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质权信托关系与法锁关系,这也是物权控制论的重点对象。其实,设立动产质权之初就埋伏了一些不确定因素,根据形势的发展将质权合同中一些内容进行修正或者更改,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知错不改反而是不正常的。
应当说,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是很容易碰到的事情,相对于质押财产毁损的事情,具有广泛的典型意义。尽管信托责任的文野程度不同,均成为出质人一揽子的不可推卸的信托责任。
质权的法锁关系及于质押物的质量、数量与价值,这种量化标准不以质押合同签订时为唯一考量标准,而以实际的、动态的、特别是临近质押期间届满时的考量为标准。这么说来,出质人之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是全过程、全要素、全保证的责任。当然,法律并不否定质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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