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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9-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9-2

质物保全请求权的行使

一、基本理念

质物保全请求权,系由质物保全请求权的主要事由和质物保全请求权的行使两个部分组成。两者之间产生因果关系。质物的保全与质物价值的保全,是质物保全请求权的两个基本点,缺一不可。诚然,关于质物保全请求权,在特定条件下质权人和出质人都有权利行使,而物权法第216条的规定,应当是属于质权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上一条款的规定,应当是属于出质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为了稳妥起见,质权人可以在质权合同中约法三章,可以将本条款的全文写进去:“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样约定就会更有把握,以增强质物保全信托责任的警示、预防效果,同时也免得于质权人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时无事生非。

二、相应的担保与替代担保

相应的担保与替代担保,是指与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数额相对应的相当的担保。包括替代担保、补充担保等重新担保形式与担保行为。上述担保形式,可以单独实行,也可以一并实行,反正是以修复良好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以达到保证质权顺利实现为目的。

当质物存在损坏、毁坏或者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或然性、已然的事实发生并危及质权人利益时,质权人为保全其质权不至于落空或者贬值,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所相应的担保是出质人的质押信托责任,而且是法定的信托责任,质权人可以随时提出,不必局限于质押合同的约定。

1.替代担保

替代担保,也叫替代担保请求权和替代担保信托责任,是质权人行使物件质权的的一项权利,是出质人应尽的一项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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