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与信托责任。替代担保,包括质物的替代担保、人的替代担保、其他形式的担保几种类型。
(1)质物的替代担保
质物的替代担保,简称物保,是出质人自己将损坏、毁坏或者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质押物撤换下来,换成新的或者其他品种的、可以足额清偿债务的财产重新出质给质权人占有、管领、控制。这种担保,也叫质物价值衡量担保、质物变换重新担保。
(2)人的替代担保
人的替代担保,简称人保,是在不改变现有的质权法锁关系、也不撤换质押物的情形下,由出质人负责让其他保证人作保证,出质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由保证人出资清偿债务。这种担保,也叫第三人担保,也是间接的担保。
(3)其他形式的担保
其他形式的担保,简称改保,是在改变现有的质权法锁关系、中止质押合同、撤换质押物的情形下,在质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改成不动产抵押担保、动产集合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等担保形式。这种担保,也叫完全替代担保,质权人变成抵押权人,出质人变成抵押人,但清偿债权、债务的目标管理值不变,债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2.补充担保
补充担保,也叫质物补充担保请求权和补充担保信托责任,是质权人行使物件质权的的一项权利,是出质人应尽的一项义务与信托责任。补充,是在不改变质权法锁关系、质押物门类的条件下,补充数量担保、补充质量担保、补充管理担保等办法来充实担保的内容。
(1)补充数量担保
补充数量担保,是在同类质押物没有毁损、完好如初的情况下,出质人增加同类质押物的数量,借以弥补因商品价格下降因造成的担保价值的不足。这种担保,叫做充数担保、调节性担保、市场波动性担保。在所有“相应的担保”范围内,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一类复担保对象。根据需要和可能,此项担保可以反复多次地进行,其不成文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