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是,所担保的数量只能多、不能少。质押届满以后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按照质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或者折价处理的实际情形“多退少补”,多余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用其他办法继续清偿债权。这种补充担保,叫做数量担保、简单担保、累加担保、目标担保,是最典型的担保方式,应用最广泛,效果也显著。
(2)补充质量担保
补充质量担保,也是在同类质押物中进行补充担保,出质人对于毁坏、损坏的质物进行修理、维护、翻新,使得其符合质量标准,以利于今后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时能够取得相对理想的收益。至于毁坏、损坏的质物,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日常常识判断。总体要求是宜好不宜差、宜精不宜粗、宜严不宜松。退一步讲,某些没有毁坏、损坏的质物,最好进行翻新、包装、装饰、除绣、除旧处理,使得其美观大方,以求得今后卖个好价钱。这种补充担保,叫做质量担保、技术处理担保、表面处理担保、日常处理担保,也是很常见的担保方式,效果也显著。
(3)补充管理担保
补充管理担保,是出质人对于质物过程性、系统性管理的担保。理论上,补充数量、补充质量的担保,也属于补充管理范围之内。但管理的视角、触角可以延伸到很多地方。如质物妥善保管的信托责任,总体上不完全是质权人的信托责任,有些是出质人的信托责任。如出质人质押的货运汽车,交与质权人占有后,出质人又与质权人商定出租谋利,汽车修理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出质人可以将修理费用交由承租人承担。不过,无论是出质人直接承担或者是间接承担,汽车的按时维护保养与修理是必不可少的。当出质人怠于管理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改进管理工作,加大管理力度,如禁止承租人超载、过度使用、在路况不好的地方使用,并要求及时维护、修理等,都可以列入出质人信托管理责任范围之内。这种补充担保,叫做跟进管理担保、软处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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