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制度,因而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关系的信托责任制度和目标管理制度。
因为质物保全请求权制度对于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是有益无害的,故它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强劲的原动力,从而促使质权关系日臻完善。
二、质权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质权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是以保全质物、保全质物价值为手段,以保全质权、保全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为目的的物上请求权。这种质物保全请求权可以独立运作,还可以与出质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协同运作,形成更加完善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制度,以及信托责任制度和目标管理制度。
1.事前的请求权
质权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在质权设定之前就可以作好计划。
譬如物权法第210条质权合同的规定中,关于“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就将质物保全划定了势力范围和时间表,事前为自己同时为他人行使质物保全请求权奠定了基础。
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如出质人(债务人)不交付,质权人(债权人)可请求交付,从根本上保全质物和保全质权。
2.事中的请求权
质权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在质权设定之后就全面展开,进入到实质阶段。
(1)从物或者附加请求权
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此处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及于从物即孳息之质物保全请求权。此外,孳息先抵收取孳息费用请求权,是附加请求权。
(2)主要的、替代担保的与处分质物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216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