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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0-2(第4节)

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主要的请求权:请求质物保全和价值保全。

替代担保的请求权: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前处分质物的请求权:等于取消出质人资格并消灭出质人之质物所有权的请求权。涉及到圆满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特别处分权的请求权: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里还包括提前清偿债务请求权或者提存价款请求权。

物权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合约请求权: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的请求权。与质权保全、债权保全有关,隐约中与质物的价值保全有关。

正常或者提前处分质物的请求权:等于取消出质人资格并消灭出质人之质物所有权的请求权。涉及到圆满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优先受偿请求权:与质权保全、债权保全有关,隐约中与质物的价值保全有关,涉及到圆满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3.事后的请求权

(1)清算后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221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涉及到不圆满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2)可升级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当事人协议,可以在终止一般动产质权基础上升级为最高额质权之质物保全请求权,也可利用其他条件与方式升级为最高额质权之质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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