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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1-2(第2节)

利益。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关键在于,我们的思路应当是“两害权衡取其轻,两利权衡取其重”,既要认识到转质的风险性,又要认识到转质的很多益处。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转质是利大于弊的。

至于“损害出质人的利益”的问题,可以对转质人设定限制条件来进行约束。一是经出质人同意转质,出质人不同意就不转质。二是无论出质人是否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发挥质物效用和意思自治精神,这种主题思想均得以充分体现。

第二,在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两种形式之间进行优化选择,确定承诺转质是正确的选择。

本条款表面上是规定责任转质的,而内涵上是更大程度上的肯定了承诺转质。法律适用方面,对于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都是通用的,对于责任转质更加严格要求和严格限制。

承诺转质,指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占有控制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因承诺转质是经出质人同意的行为,质权人对因转质权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不因转质而加重法律责任。就是说,这种承诺转质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范的,故转质是有效的;既然是经出质人同意的行为,因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类,转质权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质权人是第二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出质人是第三责任人,也有自己的责任。

责任转质,指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因责任转质是未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不仅要承担因转质权人的过失而灭失、毁损的责任,而且要承担因转质期间发生的因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风险责任,其责任要比未转质的情况沉重得多。就是说,这种转质的责任是无限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类,转质权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质权人是第二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出质人无责任。

总之,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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