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经出质人同意,以自己的责任将自己所占有控制的质物再度设定新的质权给第三人的融资行为。责任转质是无论过错推定的无限责任类转质,一切责任由转质人承担。责任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因转质人之自主转质的过错而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转质期间发生的因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质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转质人对于质物妥善保管的责任风险,要比未转质的情势下沉重得多,亦比承诺转质的责任风险更大更严重。
本法本条款的规定相当模糊,既不提倡责任转质、也没有禁止责任转质,仅将责任转质的利害关系公示于众,提醒转质人好自为之。责任转质一度被担保法司法解释所禁止,但本物权法既不提倡责任转质、也没有禁止责任转质,仅以建设性、指导性的规定来规范与调整承诺转质。
3.承诺转质
承诺转质,即意定生效类、可适当免责类、非自主权类转质,指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将自己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以及将自己所占有控制的质物的全部或者部分,再度设定新的质权给第三人的融资行为。这种转质行为,是建立在质权人与出质人互信互助和共同协商基础上进行的,考虑问题比较周到,行动计划比较周密,可以避免一些错误,少走一些弯路,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能够得到圆满的了结。转质人仅对于占有控制质物期间之保管质物或者交接过程中不善承担责任,至于转质后因其他质权人过错发生的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责任,出质人应当不予追究,质权人应当不予承担。承诺转质是经出质人同意的行为,质权人对因转质权人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不因转质而加重法律责任。
4.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的法律关系
承诺转质是受法律确认的一类最主要的转质,物权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都肯定了承诺转质的标本意义,在整个担保物权体系中立法口径是一致性的,前法与后法的效力是基本一致的。只不是本物权法的规定比担保法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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