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人的质权。转质权人享有对质押财产的占有控制权,而原质权人丧失其权利。转质权人债权到期的,即使转质人的债权未到期,转质权人也可以直接实现其质权。实现质权时,应以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转质权人债权,余额清偿转质人的债权。
出质人有权向转质人清偿债务,使原质权消灭和法锁解除,但转质权并不因此而消灭。转质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原出质人可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转质权人清偿转质人的债务,取回抵押财产,然后以取得的债权与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相互抵销,以消灭两质权从而抵消原债务人对质权人的债务。
以上清偿债权债务的顺序推定是基本形式,当事人有约定更改的按更改的实行。
二、一般分析
关于本条款的题头概念,立法界和学界说法不一,本文也是试验性的讨论。
1.承诺转质
承诺转质,是中国既定的以出质人意定生效的转质权制度。指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得于占有质物上为第三人自由设定转质的行为。转质,指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为提供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将质物转移占有于第三人,在质物上设定新质权的行为。转质后所成立的质权为新质权,因转质而取得新质权的权利人为新质权人。转质权既可适用于动产质权,也可适用于权利质权。承诺转质是物件转质与质权权利转质聚合于一起的转质类型。
承诺转质,是与责任转质相对的转质权制度。责任转质制,是相对特殊的转质制度,指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家解释和大陆法系有关国家立法例比对,责任转质制是无限责任信托管理制度。责任转质因未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不仅要承担质物因转质人的过失而灭失、毁损的责任,而且要承担因转质期间发生的因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质物的风险责任,其信托责任要比承诺转质大许多,要比未转质的情况沉重得多。
日本民法典第348条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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