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3-2
承诺转质概念的争鸣
关于本条款转质的概念,到底是属于承诺转质,还是属于责任转质、其他转质呢?纵观我国法学界的观点,已经形成了五个派别。不过,这五派关于两种转质的定义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区别,而是认识角度有所区别。
一、关于五个流派的简介
第一,以中国人民大学曾宪义等为代表的定论是“承诺转质”。
以曾宪义教授总主编,杨立新、程啸、梅夏英、朱呈义教授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第312页~313页对于转质的概念、两种转质的比较作出了最祥细的论述。其中,在提及我国转质的类型时,指出是“承诺转质”。
该文阐述如下:……司法实践认为,由于责任转质的情形未经过出质人的同意,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与风险责任,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大,所以不予承认。因此,《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2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承诺转质,因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所以,司法实践加以承认。《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上述几位教授引用《担保法解释》第94条的规定,排除了我国存在“责任转质”的可能性,唯一肯定了“承诺转质”的存在与实际意义。上述论断是在物权法出台之前作出的,但物权法肯定了承诺转质,对于责任转质作了冷处理。
第二,以中社院为代表的定论是“责任转质”。
中社院梁慧星、陈华彬两位著名教授合著的《物权法》(第四版)(法律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