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多样的。有的是因为质物太多、占用面积太大等不好保管,质权人感到很厌烦,选择了中途放弃质权;有的是因为质物容易被盗被抢,容易发生霉变锈变,以及易燃易爆等不好保管,质权人感到很紧张,选择了中途放弃质权;有的是因为缺乏质物保管经验,缺乏人力物力支持,质权人感到力不从心,选择了中途放弃质权;有的是因为自然灾害频仍,对于质权人保管质物的环境压力和心理压力承受不起,选择了中途放弃质权;有的是因为质权人觉得质押担保没有什么意思,干脆改为一般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算了,选择了中途放弃质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大多数情势下是因为质权人被迫无奈才中途放弃质权。
第二,质权放弃是权利与义务打包放弃。
所谓质权放弃,亦称质权人放弃质权,包括质权人放弃自己享有的对于质押财产的占有控制权、质物的保管权、质物的保全请求权、孳息的收取权、承诺或意定的转质权、特定情势下对质物的特别处分权,以及届时对于就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在未完全清偿债权条件下对于保证人提供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等等阶段性和综合性的权利。因为质权是起核心作用的主权利,包围着一系列的从权利与卫星权利,故质权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蝴蝶效应,质权人一旦放弃质权,其他相关的权利就得放弃。
质权附着了一系列的大小权利,这些权利中附着了大大小小的义务。当质权为有物权和有义务时,其他的权利也会先后设立大大小小的有物权和有义务;当质权为无物权和无义务时,其他的权利也会先后设立大大小小的无物权和无义务。因此,质权和质权义务均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蝴蝶效应。故质权人一旦放弃质权,其他相关的权利就得放弃,一些义务也可以跟着勾销。
第三,质权放弃是有条件的放弃。
质权人放弃质权,就是单方面违约了。因为这是担保合同,是质权人自愿放弃权利为代价的,对于其他关系人没有造成直接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