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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4-2(第3节)

经济损失,故在这里可以不追究质权人单方面违约的责任。当然,这在普通合同关系中往往是不允许这样开恩的,普通合同关系中的违约者往往是要负违约责任的。在这里,合同法的有些规定不一定符合担保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将两种不同性质和功能作用的合同混淆适用。

质权人有权处分与放弃质权,当质权人以放弃的方式处分质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范,应当受担保物权法规范与适当调整。(1)质权人中途放弃质权,应当尊重其他关系人的知情权,应当向其他人明示或履行告知的义务。明示得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如果是公证或者登记了的质权,放弃质权后应当注销质权登记。(2)质权人应当尊重出质人及时清偿债权的请求权。故意不行使质权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已经构成对于出质人的不敬与妨害事实,不能推定为放弃质权,甚至于要承担“不作为”的民事责任。(3)质权人应当尊重保证人的豁免权。质权人不得自个儿或者伙同他人专门选择保证金清偿债权而故意质押财产的担保,这种行为是无效的。(4)质权人主动交还质物,也应当视为是放弃质权人的意思表示,而无论其是什么原因。(5)质权放弃后又反悔的,原则上不允许恢复质权担保关系和法锁关系。(6)质权人以放弃的方式处分质权,是单方面更改法锁关系的行为,无需取得出质人的同意,但对于出质人有告知和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7)质权因质权人放弃而归于消灭,其质押担保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和对世关系一并解除。但质押担保法锁关系可以更改为抵押担保法锁关系或者普通法锁关系,以其他方式清偿债权债务。

二、质权放弃的限制

质权人可以单方面放弃质权,但不是无条件地可以放弃质权。为了防止质权人放弃质权获取不当利益或者对于出质人有妨害事由的发生,应当对于质权放弃的行为加以限制。限制,就是分清有物权与零物权、有信托责任和无信托责任的范围与界限,以便于定分止争。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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