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质权不能无厘头放弃
质权人故意不行使质权或怠于行使质权,不能推定为质权人放弃质权合乎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违反规范化的质权放弃,属于无厘头放弃,应当加以限制。
无厘头放弃及限制,指质权人故意不行使质权或怠于行使质权,既占有质物又不行使质权,会致使出质人丧失质押财产择时交易的良机,导致质物价值精神磨损与交易机会损失。无厘头,本义就是当事人做事不讲法式与法度,也不度量利害关系,往往做得过火与过头,欲速则不达。无厘头放弃就是过火的放弃,单方面不受任何约束的放弃,结果是错误的、有瘕疵的放弃,容易对于出质人、其他担保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上损害。质权人故意不行使质权或怠于行使质权,就是典型的无厘头放弃质权,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因为质权人及时应出质人要求行使行使质权是一项义不容辞的义务。
质权人故意不行使质权及限制,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认识:其一,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出质人请求了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而质权人故意拖延时间不行使质权,这是不能允许放弃质权的。其二,如果债务履行期未满,出质人请求了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要分清两种情形来对待:一是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的。质权人有证据表明提前实现质权没有意义,证明该项质押财产于近期内并无太大的波动痕迹,而且长期占有质押财产相当的难以保管等,应当允许质权人放弃质权。二是质权人不应当放弃质权。出质人有证据表明提前实现质权很有意义,所对应的质押财产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及时交易可以获得充足的清偿债务的价款,且出质人请求了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此时质权人从大局出发,不应当放弃质权。
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及限制,实际上与质权人故意不行使质权及限制基本相当。前者是行为认定,后者是性质认定。行为认定,是对于质权人不行使质权行为的认定,有些行为可以与怠于行使质权挂钩,有些则不能这样挂钩,关键在于质权人放弃质权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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