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的限制,法律并无专门条款的规定,但可以参照类似的规定来实行。
其一,限制的时间界限。应当是以出质人履行债务期届满与否为标志。未届满的,质权人可视满足条件情况放弃质权;已届满的,质权人于债务清偿期间不得单独放弃质权,除非出质人没有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其二,限制的情节界限。应当是以是否达到质权实现的成熟条件为依据。够条件实现质权、清偿债权的,并且出质人请求了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质权人不得单独放弃质权;否则,质权人可以单独放弃质权。
以上限制界限是基本要领。具体说来,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规程:
1.质权人放弃质权应当明示
质权人放弃质权,尽管是质权人自己份内的权利所能及的事情,但不能否认与原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还有些牵连,不能否认出质人应有的质押财产所有权人的地位。完全的、绝对的单方面放弃质权,是只要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法律不能允许的行为,是无效行为。
本条款设置的质权放弃限制条件之一,就是要求质权人放弃质权应当明示。这里的“应当”,包含了在满足要求的条件下“必须”的意思。明示,是向出质人和其他担保人通气,说明不再运用质权的办法来清偿债权,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在质押合同上向出质人和其他担保人签字确认,并及时返还质物予出质人,予以公开明示。这个程序,是不可或缺的,尽管是一个细节。否则,对于出质人和其他担保人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明示是质权放弃生效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唯一的条件。关键在于质权人要符合质权放弃的行为规范。质权人放弃质权后又反悔的,一般原则上是不允许的。
质押期间质权人主动交还质物,并且已经明示,应当认定为是放弃质权的意思表示。出质人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主动交还质物并且已经明示的,不属于质权放弃范围之列。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