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77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5-2(第2节)

的关系,尤其是要协调好与其他担保人的关系,允许减免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质权人放弃质权的,受担保责任减免原则和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则影响,其他担保人享有担保信托关系的抗辩权和担保自主权。其他担保人的抗辩权,是法定的免责权之抗拒权。质权人放弃质权的事件发生以后,其他担保人享有拒绝摊派的自我辩护的权利。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自主权,是法定的担保自由权。质权人放弃质权的事件发生以后,其他担保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表示愿意继续代替债务人为债权人担保,法律也不禁止,其他人也不得无理干涉。

其他担保人,一般是指质押担保信托关系的保证人,俗称第三人,是二线的、预备队的辅助出质人的担保人。质押担保信托关系的主要责任人是质押财产的出质人,一般也就是债务人自己充当出质人,是一线的、主要的、最先的、必不可少的担保人。

按照清偿债务流程与规则,清偿债务必须从质押财产开始,如全部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完后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才利用保证人的保证金来完全清偿债务;除此之外不需要保证人来接着清偿债务,如全部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完后能够完全清偿债务时,就根本不需要保证金派上用场了。

所谓“物保主义”,就是质押担保信托关系不成文的老规矩。当人保与物保并存时,肯定首先是以质物尽其所有地担保债务的履行,而人保只不过是个帮助者。

但是问题在于,一旦质权人放弃质权,质押担保信托责任的重担全部转移落在了其他担保人的肩上,而主要的责任人出质人却逍遥法外。这是显失公平的,必须重新规范与调整。或者免除其他担保人担保信托责任来规范与调整,或者以其他担保人自愿承担担保信托责任来规范与调整,二者必居其一。

二、一般理解

1.质权人放弃质权所产生的连锁反应

质权人放弃质权,一般是指出质人债务履行期满前的解除质权的合乎规范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