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77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5-2(第4节)

供担保的条件下,质权人放弃质权还是比较稳妥的办法,至少可以于普通债权法锁关系上加上了一条保证的法锁。本条款对此情况是认可的,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则。

3.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则,从主体上、客体上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公平,才能够成为法律规范和行为规范。这些规范,不仅仅是关于质权放弃和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质押合同关系解除本身规范,而且是要对于后续的关系规范。

主体上,要求对于质权人、出质人、其他担保人都公平,如果法律的规定有不到位的地方,法官可以依据公平合理原则来行使自由裁量权,使之尽量达到公平合理的境界。

客体上,要求对于质权人、出质人、其他担保人自身的权利与责任、义务都公平。其中,质权人自身的权利与责任、义务都公平与否,对于出质人、其他担保人自身的权利与责任、义务都公平与否,意义非常重大。

应当指出的是,质押合同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则,与普通合同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则还有些区别。普通合同法中,合同界面无瘕疵情形时,当事人不可以单方面毁弃合同,否则需要承担撕毁合同的全责。普通合同法动辄追究责任、赔偿损失,动辄得咎,质押合同法被法定豁免的情形是常见的,只要是物权法、担保法未规定赔偿损失的就可以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质押合同法中,即使是合同界面无瘕疵,质权人可以于特定条件下可以放弃质权而将质押合同归于消灭,并不需要动辄追究责任、动辄得咎。这是质权人对于自己质权的特别处分权,是一种独特的权利。

这是因为,普通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单方面放弃合同,一般会损害其他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故变更和放弃普通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认定。质押合同关系中,质权人单方面放弃合同,等于是放弃自己的对质物的占有控制权和优先受偿权等一系列权利,一般不一定损害其他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