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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6-2(第2节)

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方式。

所谓“质物返还”,应当是在一定程序方面返还,在特定程序方面不一定要求质权人返还。“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标志着一个危险或者风险的信号,质权人必须加强对质物的占有控制权,而不是无原则地放弃对质物的占有控制权。如果不这样认识与警觉,就会把辛辛苦苦设立起来的质权毁于一旦。诚然,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必须要返还质物,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实现质权最后的程序,就是就质物或者就所得价款让质权人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原来所提存的孳息也可以一同清偿。

第二,质权实现的必然结果。

质权实现后,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首先是导致质权消灭和质物所有权取消,紧接着导致质权合同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以及法律关系取消,同时导致担保物权关系、担保法锁关系消灭。所有这些,都是质权实现的必然结果。

对于质权消灭来说,总之是“成也消灭”、“败也消灭”。

成也消灭,指的是实现质权、优先受偿权以后,因完成任务而光荣地消灭。败也消灭,指的是质权、优先受偿权失败后而归于消灭。失败的原因与行为方式很多,如质权人中途转质权或者放弃质权,质物在中途返还给了出质人而丧失了质权,因质权人保管质物不善良导致质物毁损、灭失,或者发生征收行为、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就该物用于实现质权和清偿债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二、一般理解

1.质物保管与质权实现制度

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是两种形式的质物保管信托制度与质权实现信托制度,也是关键性的信托责任制度。总体上他们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个别情形是独立运作的。检验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的法律效力,在于质权法锁关系的扁平化、平整化,在于质押担保物权化的规范化,在于双方信托制度化的合理化。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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