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一发而动全钧,是由许多综合因素、综合关系发展到成熟阶段的总集成,因此不可以等闲视之,必须认真对待这两件大事。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标志着清偿债务和质权实现已经发生实质性的效力,以质押财产为手段所努力的目标责任制已经达到目的。为了平衡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理顺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参考以上几种事实要件,质权人应当不延迟地、义不容辞地、保质保量地对出质人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才可以行使特定范围内的质押财产特别处分权、优先受偿权。这种本质上的权利,可以根据不同情势,通过不同的途径或者先后程序来实现:首先是,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次是,在以上途径或者程序不能实现时,质权人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质押财产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上办法的限制条件,是除了拍卖的办法以外,其他办法如折价、变卖的办法需要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来进行。
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质权核心信托责任制度。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继续占有出质人的质押财产已经失去本来的意义,理所当然地应当返还质物,只有这样做才能使得质权的实现趋于圆满与完成状态。假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是否返还质物,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属于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的,出质人要求返还质物再作清偿债务后续计划与实施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并且有抵赖行为之虞的,质权人不一定返还质物,应当于出质人在场的情形下一同处分质物,一起协商采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办法来清偿债权。
2.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发生的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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