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只是两个主要事件,由此及彼的清算,可能会包括主债权、担保范围、质物保管费用、孽息物代办费用与抵偿费用、拍卖或者变卖费用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等等一系列费用的总清算,并且对于质权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质押合同关系的变更与消灭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质权实现是个必要条件,也是质权人与出质人以及第三人一切工作的中心任务。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事实要件发生后,质权人应当不迟延地如数地返还质押财产。由此产生的担保物权关系是积极的担保物权关系和积极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质押合同关系,这是大家都心情舒畅的理想的结果。质权实现是必要的,返还质押财产是次要的,这叫条件交换,是诚实信用的重要标志。
诚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可以是同一事件,也可以是两个事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有的需要利用质物来履行,有的不需要利用质物来履行,或者利用保证金或者替代担保的办法也可以。这里的债务人,一般是指出质人的代理债务人,或者说是债务人的代理债务人,如保证人之类的第三人便是。这种债务人代替出质人履行了债务,或者说清偿了债务,标志着质权已经消灭,质权人就丧失了继续占有质物的物权地位与存在依据,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不迟延地返还质物,质权人拒不返还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说,仅仅为了以质物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质权人不一定非得返还质物,而且是不返还也许是更好的物权模式。如一些大宗货物长途运输的成本相当高,能够在质权人所在地就地解决的能够省一笔费用。本条款所谓“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的规定,是建设性和指导性的规定,但也不是绝对化的规定。况且,已经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和将要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以及人保的和物保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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