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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7-2(第2节)

地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也可以促使质权人很负责地返还质物。

另一种是不完全相关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仔细分析一番,这种前提条件是与以上的前提条件性质不同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所形成的是积极的稳妥的质权关系,甚至于是在债权提前清偿完毕、质权实现后才决定返还质物的。因此,这种情形下,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是完全正相关的。

然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一般而论,质权人在质权实现前可以暂时不返还质物。只能是在需要拍卖、变卖质物之前,在已经折价处理质物之后,财产所有权不属于质权人的,才得以向出质人“返还”质物。这里的“返还”质物,实为向质物的买受人“转交”其原占有控制的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有必要将质物留置一段时间,而不必马上返还(转交)质物,这跟第一种情形的“马上返还质物”是不一样的。因此,这种情形下,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是正相关的,但时间段落是不同的。

这里真正返还质物的,就是对于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多余的财产的返还。

第二,其次要了解到与实现质权无关的质物返还类型。

在其他若干条款中,多次出现过与实现质权无关的质物返还类型。这种类型的性质是不同的,其物权化方针是反时针的。不过,有些地方是相同的。

一个共同之处,就在于返还质物标志着消灭质权。质权一消灭,与质权相关的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法锁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会随着一同消灭。在消灭质权方面,成也消灭,败也消灭。

一种情形是,因质权人的原因导致质权失败,需要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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