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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7-2(第3节)

与实现质权无关的质物返还类型往往是“败也消灭”。譬如,质权人转质或者放弃质权的,需要将其占有控制的质物返还给出质人,或者转交给转质权人;因质权人对其占有控制的质物保管不善良,导致质物毁损的,需要将其占有控制的质物返还给出质人,或者对出质人赔偿损失;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妨害了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出质人可以请求返还质物,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赔偿损失。

另一种情形是,因其他原因导致质权失败,需要返还质物。

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有一个普遍性的原则,那就是“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如果质物被征收征用,当事人得中止质权关系,质权人得向出质人返还所出质之物,或者通过质权人向征收人、征用人转交其所占有控制之质物。

广义的公共利益,还包括抢险救灾、减灾除灾和慈善救济等。遇到突发性事件、应当救援事件等,质权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每当需要返还或者交出质物时,成了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一般分析

质物返还,固名思义,指在质押期间发生一定的事实要件情势下,质权人得不迟延地、保质保量地、义不容辞地向出质人返还所暂时占有的质押财产,无论是出租使用的或者仍然是质权人自己占有保管的质押财产,应当按照出质人的要求及时地返还。这是一种既定的质物保管信托制度,质权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与责任。

质物返还,是个主谓词组,但与时态词组、数量词组或者数理词组、人物词组、事态词组相关联。大概的情形如下:

(1)实现债权前后的差别。实现债权前是有条件地返还质物,实现债权后是无条件地返还质物;

(2)主动与被动的差别。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主动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就有可能返还质物,债务人被动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被动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没有可能返还质物;

(3)是否达成协议的区别。债务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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