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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8-2(第2节)

有权的方式才是公平合理的方式。

二、质权实现形式

质权实现形式,指质权实现的途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折价方式

折价方式,是出质人以其质押财产参照市场价格转移所有权给质权人,用以抵偿所欠债务的方式。指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时,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按照质物的品质、数量,参考市场价格作出明断,把质物的所有权经由出质人转移给质权人或者其他人,从而实现债权的一种便捷方式。折价必须公开公平,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否则即采取拍卖、变卖方式来解决问题。

质权人以折价方式实现质权和取得质物所有权,与抵押权人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和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其执行方式本质上是基本相同的。不过,前者是质权人在直接控制债务人财产情势下进行折价处理的,在硬约束条件下,办理起来变得相当容易。正因为质权人控制了质物和办理相当容易,为实现质权而闹上法庭对簿公堂的相对较少。后者是抵押权人在不具备直接控制抵押财产情势下折价处理的,不具备硬约束的客观条件,办理起来常常遇到一些波折与阻力,有的抵押人甚至携带抵押物远走高飞。正因为质权人没有控制抵押物和办理相当烦琐,为实现抵押权而闹上法庭对簿公堂的相对较多。

质权人以折价方式实现质权和取得质物所有权,与质权人以流质方式实现质权和取得质物所有权,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受法律保护的,后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是否合法性的界限在于,时间点与时效力、法锁力有所不同。折价取得,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实现质权正当其时,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质物所有权。况且,折价取得不是唯一的实现质权的方式,而是三种实现方式中选择出的一种方式,对于出质人是在公平合理前提下的自由选择。

而流质取得,是在质权合同设定时,已经作出的唯一的实现质权的方式,有些时候是在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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