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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8-2(第3节)

胁迫下勉强设定的,执行起来弊多利少。如质权人以其债权人的有利时机与地位,在签订合同时对质押财产大肆杀价,逼迫出质人以大跳水价来“折价”处理给质权人,属于明显的不公平合理行为,故在法律禁止之列。

本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债务履行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对于流质取得的概念作出了技术说明,对于区别折价取得与流质取得有着指导意义。

2.拍卖方式

拍卖方式,是指按照拍卖程序,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质物卖给出价最高者的买卖方式。拍卖,也称竞买,是比较特别的一种公开买卖方式,分为自愿拍卖和强制拍卖两种方式。自愿拍卖是出卖人与拍卖机构一般为拍卖行订立委托合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强制拍卖,也称法定拍卖,是债务人的财产基于某些法定的原因,由司法机关如法院强制拍卖。

质物的拍卖,是附加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买卖方式。与一般拍卖方式不同的是,一般拍卖是由财产所有权人直接取得拍卖价款,而质物拍卖的价款应当直接用于清偿债务,改由质权人直接取得价款。否则,容易产生债务人携款逃跑等现象,给债权人陷入被动局面,甚至于出现新一轮的债务纠纷、债务危机之中,难以自拔。

质物的拍卖,当事人应当依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

依据《拍卖法》第56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买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出质人是否采取以拍卖方式来出卖质押财产,是否能够取得理想的目标值,具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甚至于是否流拍也难以预料。一般而论,拍卖佣金是由出质人负担的,这是很大的一笔费用,而且手续也不轻松。根据市场行情预测,不动产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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