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红火,一般动产的拍卖相对冷静,除非名人字画、珠宝玉器、金银首饰等之类贵重物品的拍卖就比较容易一些。
3.变卖方式
变卖方式,是一种简便易行、变价成本小的协议式质物买卖方式,跟普通买卖方式基本相同,但受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制约,控制买卖的人应当是质权人,而不是质物的所有权人。而且,质权人变卖质物和取得变卖价款,比较主动而方便。所谓变卖,是指在出卖质物过程中,可以变更出卖人,由质权人替代所有权人来出卖该质物,并以出卖所得价款抵偿债务的买卖方式。为了保证变卖的价格公允,变卖质押财产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进行。
(1)变卖方式
同为担保物权之变卖方式,质押物变卖比较抵押物变卖有些优势。抵押物变卖有些被动,是于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情形下的变卖,暗箱操作的可能性较大,尤其是在一物多押情况下,清偿债权时往往发生纠纷。特别是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变卖方式,那个价格弹性非常大,尽管本法第195条也提到“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具体操作起来是相当困难的。如一平方米房屋、土地相差几千元的不在少数。所有这些,对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都会产生不够透明的地方,特别是抵押权人相当的被动。变卖被动,取得变卖的价款也被动。可以说,抵押物的变卖,就是抵押权人被动的变卖方式。质押物变卖的优势,在于质权人主动变卖和主动取得价款。因为质物掌控在手,质权人对于质物的质量、数量、价值、性能等比较了解,也可以早早地与出质人一道积极参与市场调查与行情分析,积极地寻找客源与变卖质物,而且取得变卖的价款来清偿债务也比较主动、方便。
与质物折价处理相同之处,就是折价和变卖方式均需采取协议方式解决,即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如何处分质物及其他事项。协议的意思,首先是协议选择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中的一种,以便于作出更好的规划。其次是协议变卖质物的价格接受程度。这种协商往往反复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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