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责任缺失、返还原物的信托责任缺失和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于每个信托责任缺失方面,都可以适当附加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利息等罚金请求权,但要求赔偿与质物相等的本位赔偿额只能得到一个请求权。
二、质权行使信托责任近似于无限责任
质权人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对于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的认定,基本上是不论主观过错与否的,只要是事实要件存在,质权人均需承担责任。可以说,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是近似于无限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
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是近似于无限责任,是由动产质押的法锁关系和动产交易的及时性、时效性等性质决定的。一来,动产质押的法锁关系主要从质权来集中链接的,质物也被也被质权人占有、管领、控制、保管,非要经过质权人行使质权,才能解开动产质押的法锁关系。二来,动产价格受商品市场气候变化的影响,波动幅度较大,动产交易的机会转瞬即逝。机会合适时,出质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其意义在于敦促质权人将其占有、管领、控制、保管的质物及时地拿出来变现。变现的方式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变现后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同时实现质权。
但某些质权人并不替出质人着想,因为质权人有自己的小算盘。如迟延实现质权一天就多得一天的利息和质押财产保管费,或者是想等到质押财产大贬值以后,自己以折价的方式去捡个大便宜,或者是利用债权人的优势地位和占有质物的有利条件欺压债务人等等。所有这些不良的心态和不良的行为和消极怠工的事实,都是与怠于行使质权和怠于返还原物、让出质物息息相关的,都是可以适用于无过错推定责任的,并可以证明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是近似于无限责任。
质押合同中一般是有履行债权债务与行使质权的限期的。而客观上质押期间届满后还有一个短暂的缓冲期,至于短暂到什么时候、怎么个缓冲法等,这是签订质押合同时难以预见的事物。质押期间届满前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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