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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9-2(第4节)

月,出质人和质权人都应当多花一些功夫搞一些同类产品信息的搜集,多搞一些市场调查与预测,因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所谓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及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质权,要证明是或者不是,当事人双方都要出示可令人信服的证据来的。实际上,能够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个好价钱,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利的。质权人不必为自己打一些诸如多得利息之类的小算盘,出质人也不必光是将眼光盯梢在对方赔偿损失上。

所谓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是近似于无限责任,主要是针对质权人怠于及时行使质权而言的。怠于及时行使质权,是在条件、时机成熟以后,出质人已经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而质权人作风上疲沓、行为上拖延、时间上迟延,甚至拒绝行使质权。

但质权人与出质人关于质权实现方式达不成协议,导致不能行使质权的不在此列。因为,对于采取折价、拍卖、变卖的哪种办法来变现质物,是质权人份内的选择权,难以与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挂钩。比如,质权人一定要以折价的方式来进行变现质物,出质人一定要以变卖的方式进行变现质物,双方之间不能协议一致,这是质权人份内的选择权之争,不是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之争。另外,双方之间不能就折价或者变卖的价格协议一致,也不属于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之列。这个阶段上质权人已经在为行使质权作准备了,已经有行动上的表示了。

三、质权行使信托责任是严重责任

本条款为什么重点提示“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将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看得那么严重?

道理很简单。首先从法理上推断,有些问题是严重的。质权人不及时行使质权,又无理拒绝债务人或者出质人的善意请求,行为上已经构成违约事实和消极怠工的事实。更有甚者,长此以往,就会由量变发展为质变:如迟延实现质权一天就多得一天的利息和质押财产保管费,涉嫌不当得利;等到质押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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