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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9-2(第5节)

产大贬值以后,自己以折价的方式去捡个大便宜,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所得;质押财产上设立了使用质权、收益质权的,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使用质权、收益质权,甚至于以隐性的变态的形式挪用质押财产;更加严重的,涉嫌以各种借口侵占或者短期侵占他人财产……。因此,质权人故意怠于行使质权,表面上是个危害性不大的现象,但有些本质问题需要仔细分析,要进行深揭猛批。

其次,从一些案例和社会反映情况来看,有些问题是严重的。中国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市场经济秩序很混乱,很多三角债困扰着实业界和司法界,甚至于一些国家机关带头经商办企业,甚至于出现了随意扣押公民甚至于国有企业的财产的事件。经过多年整顿秩序以后和出台担保法以后,情况有所好转,但恶意扣押、恶意质押他人财产的事件屡见不鲜,并且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导致权利人苦于状告无门。有的人利用紧俏的质押财产囤积居奇,利用债权人的优势地位逼迫债务人贱价作价让与自己,然后牟取暴利。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的重要财产贱价质押、无限期质押,有的故意将国有企业拖垮拖死,然后他们里外勾结沆瀣一气,大肆贱买国有企业的股权与资产,国家财产蒙受了巨大损失。

针对一些案例和社会反映的情况,《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5条第2款特别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中国首次规范了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条件,对于恶意占有质押财产的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严之以法。现在看来,这种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面相对的窄小了一些,违法的成本低了一些,对于某些恶意占有质押财产的当事人的威慑力量仍显不足。

《物权法》本条款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内容更加完整,质权行使信托责任得体,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会进一步扩大,对于某些恶意占有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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