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有几个要点。
第一,在规定了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同时一并规定了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
质权行使信托责任,也是质权行使阶段的关键性义务。质权人长期占有控制质押财产,已经影响到物的效用,实际上已经对于出质人进行了经济制裁和物权性的惩罚。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固然不对,但是,设立质权的目的和出质财产的目的,以及他们的工作重点,是以质押财产变现后的价款来清偿债务。质押财产占有控制期限届满,质权人怠于行使甚至于拒绝行使质权,已经超越了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和责任底线,出质人的财产实际上发生了精神磨损,对此是忍无可忍的。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就是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中心思想,就是一道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和责任底线。质权人不能违反这项规定,不能以任何借口随意怠于或者拒绝行使质权。所谓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是近似于无限责任,主要是针对质权人怠于及时行使质权而言的。怠于及时行使质权,是在条件允许、时机成熟以后,出质人已经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而质权人作风上疲沓、行为上拖延、时间上迟延,甚至拒绝行使质权。诚然,出质人未请求的,质权人也应当主动地自觉地行使质权。
条件允许、时机成熟以后,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就此产生。这种物上请求权包括了几个方面与几个步骤。一是请求质权人不延迟地行使质权,与质权人就所质押的财产的处分方式进行协商。二是质权人拒绝以上方式的,可以请求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三是因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规定分清了怠于行使质权以及是否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条款中规定了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和执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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