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范围是:(1)怠于行使质权,对于出质未构成损害的,可以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2)怠于行使质权,对于出质构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所谓损害,这里指的是因怠于行使质权致使质物价格下跌,或者发生其他毁损、灭失的情形,使得质物无法实现其原有的变价额。
第三,划清了与抵押权时效的不同作法。
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超过时效法院不予保护,这是完全正确的。但质权的情势就不同了。质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势下行使的,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权是法定的权利,是不能随意消灭的。况且,主要原因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造成矛盾纠纷。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出质人可以通过诉请法院来解决,这是最公平合理的、缓和的办法,而采取质权时效和涤除权的办法,人为地剥夺了质权人应有的权利。
二、概述
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建立质权人信托责任制的基础条件,是质权法锁关系连接上的一个节点,是一种自然形成的事物发展趋势。而法律关系的建立,只是对于这种趋势进行中肯的描述,表面上有些严厉,实际上并无特别的倾向性。
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如下。
1.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必要条件
债务履行期届满,亦即质押期间届满,是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第一个必要条件。债务履行期及其届满,可依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为准。从这个方面看出,所谓质权行使信托责任,实际上从质押合同里就有所明示,合同中的这种信托责任叫做“准质权行使信托责任”。当然,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示,“准质权行使信托责任”依然可以成立,因为质权行使信托责任是无限责任,故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示也能成立。
众所周知,担保物权关系中谁占有标的物谁就有一定的控制权,抵押物权关系中抵押人占有标的物享有一定的控制权,质押物权关系中质押人占有标的物享有一定的控制权。由此可见,债务履行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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