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载明“质押期届满”或者是“债务履行期届满”之类的模糊性关键词。如果是合同中已经载明具体的质权行使时间,也应当视之为“出质人提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事实要件成立。
这么说来,所谓“出质人提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的必要条件,或者说设定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必要条件,不仅仅限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提出请求,合同中已经载明具体的质权行使时间也是一种事实上的请求。就是说,合同生效之日,就是设定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事实生效之日。
关于“出质人提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事实认定问题,法官们会作出正确鉴定的。所有光是口头上的请求,无字面上或者录音证据的请求,将难以被认定。而合同、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文字图像资料上,以及录音、录像兼录音上的资料,应当作为证据对待,哪怕是对方以沉默的方式对待,也可认定为事实证明。
出质人提出质权人行使质权的请求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向质权人提出,并且应当将不履行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利害关系讲清楚,给对方以一定的思想压力。(2)向人民法院提出,并且应当将不履行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新的利害关系讲清楚。如法院立案、执行和代办的费用、败诉的费用等,应当由质权人支付。(3)返还质押财产的物权请求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质权人不行使质权的,出质人可以向质权人提出返还质押财产的物权请求权,但应当立即交给人民法院占有控制,虽然是自己的财产,但已经成为质押法锁的财产,自己也不能擅自处分质押的财产。(4)赔偿损失请求权。
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全国有许多专家学者对于“返还质押财产的物权请求权”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有专家提出,规定抵押权超过时效法院不予保护并无不妥,如果规定质权超过时效法院不予保护则有失公允,因为质物在质权人处占有,债务人不还债,过了时效依仗法律的时效规定。强行把质物从质权人处要回,对质权人不公。根据抵押权与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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