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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0-2(第4节)

满后,无论债务人、出质人是主动或者被动履行债务,必须要同质权人形成互动机制,必须附从于质权人的占有控制权,这也是一个前提条件与必要条件。

债务履行期届满,标志着质押担保物权化指针已经达到一个临界点,法锁关系也随着发生深刻变化。其重要标志,是质权法锁关系临近解除状态,而且必须是要解除,对于质权人和出质人都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为了使得质权法锁关系的解除即时地按部就班地进行,有必要对于质权人增加一层质权行使信托责任,借以惩戒质权人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行为,以挽回出质人的机会损失和经济损失。

本条款将“债务履行期届满”作为一个必要条件对待,已经忽略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条件。

其实“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条件发生以后,仍然有质权人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情况出现。不过,这种情况的出现,物权关系复杂,原因复杂多样,信托责任有重有轻,法律上不好作统一规定而未仔细地规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原则,这后面一种情形发生,质权人之质权行使信托责任既不能无所事事,也不能随便附加。而以“债务履行期届满”的质权行使信托责任作为兜底式规定。

2.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出质人有所请求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提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和质权人主动提出行使质权均可。当质权人没有主动提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提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是必须的。出质人提出质权人行使质权的请求权,对象是质权行使信托责任,这两样东西都是法定的,关键在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出质人提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是设定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必要条件。因为出质人对于质权人应当有明示和催告的义务,尽管合同中存在“准质权行使信托责任”。因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时间上是不可以无限延长的,而落实具体的质权行使时间是必须的。相信大多数合同中没有载明具体的质权行使时间,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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