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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1-2(第4节)

出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质权人具有损害赔偿责任的扩展范围

扩展范围,就是赔偿出质人间接经济损失的部分。赔偿办法是,参照质押合同中质权人提出的担保范围和罚金来对照赔偿。合同有的,出质人可以请求。否则不予认可请求。如合同中质权人提出了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及其利率、金额等指标,出质人应当有这种请求权,即使是合同中未注明这种请求权,出质人也应当具有这种权利。此基本范围,亦适用于第三人出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的教科书上仅主张出质人一项请求权,即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权,如本文上个范围的请求权,其他的没有主张。不过,对于第三人出质担保的,比债务人出质的多一项即利息的请求权。

该教科书的原文如下:“所谓质权人就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常的方法就是在出质人即债务人时,将质物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价格下跌的部分抵扣原债权即本金,而利息则不予以抵扣。如果出质人是第三人,则抵扣全部被担保的债权,不仅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王利明、尹飞、程啸著《中国物权法教程》第518页)

以上几位教授是这种不平衡式的主张,至于为什么债务人的出质人与第三人的出质人的扩展范围请求权有差异?为什么只有一项扩展范围请求权(利息)?所有这些,都没有说明。

笔者认为,质权人与债务人类出质人、第三人类出质人之间的质权法锁关系应当是平整的,担保信托责任应当是公平的,所有不公平的主张是没有法理支撑的。

首先的要义是,所有出质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与质权人的同类请求权范围应当是对等的。质权人从设立质权时起,就一直占有、管领、控制质物,而且怠于行使质权,提出了不止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即“担保范围”,至少包括了损害赔偿金和利息两个以上的范围。那么,当债务人之出质人出错以后会面临着质权人种种惩罚,而质权人出错以后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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