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普通法锁关系之债权债务、普通合同关系的买卖关系,相对透明度高,动产交付就是一分钱一分货以实物价值交换和动产交付即完成所有权的转让,完成普通法锁关系的任务,简单易行。
质物变现价款清偿的先天性条件,就是从质押合同关系建立时起直至质物变现价款清偿的整个阶段,往往存在许多的不确定性、未确定性、需确定性的事物,质押法锁关系和质押合同关系又交织着许多担保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需要不断地进行规范、调整与确定,直至最后的决算与决断。
二、一般分析
1.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只不过是债权债务法锁关系的框架性协议,主债权初始时是确定的,合同执行到中途是可以发生变化与债权额度变动的;尤其是质押财产关系,质物可交换的价值受商品市场波动影响很大,往往是计划快不如变化快。
无论如何,在质权实现阶段肯定要确定担保范围实际的数据,以便于为质物变现价款清偿创造有利条件,就是将不利条件转变成有利条件。
2.两次动产交付
首次动产交付,是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动产的占有权与控制权,并没有交付财产的所有权。最后一次动产交付,是质权人将动产的占有权交出来,同时是出质人将动产的所有权交出来。所有这些财产权,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有偿转让给非特定的对象,特殊情势下质权人也可以由出质人同意才取得质物的所有权。
前提条件是,所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有偿转让的目的在于清偿质权人的债权和出质人的债务,存在多少就转让多少,存在多少就清偿多少。无论是债务人自己出质的,还是第三人出质的,不足部分将来由债务人清偿。
3.对变现方式进行优选确定
质押财产的变现是个激动人心的非常时刻,其重大的现实意义不仅表现在实现质权、清偿债务上,还表现在质押财产到底能够卖出价钱的高低上。出质人和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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