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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4-2(第2节)

按照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变现价款来决定。如果是可以完全清偿债权的,那么,质权人于优先受偿权之上增加一项完全受偿权,以使得债权清偿达到圆满成功的程度,超过所担保债权额度的,价款归出质人所有。如果是不能完全清偿债权的,那么,质权人于优先受偿权之上增加一项补助受偿权,不足部分的由债务人以其他途径与方式清偿。总之,质物变现价款清偿债权要遵从“多退少补”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违反这项原则。

质物与变现,价款与清偿,是在质权实现时的特定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也应当中规中矩,不得超越权利的界限而乱作为。

二、质物变现价款清偿的主要事项

以下问题是质权人应当注意的主要事项。

1.质权人的特别处分权以满足清偿债权为限

如果数个可分离的质物为同一质权担保时,各个质物概念上担保债权的全部。而在行使质权时,不必将全部动产质物一并变现,应当有计划按比例地进行变现。如果质权人折价、拍卖或者变卖部分质物的价款足以清偿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则应停止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其余的质物。因为质权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都有数量指标和权力范围限制的,且质物所有权是属于出质人所有的。质物是用于担保债权的,债权一旦得到清偿,质权也随之消灭,不再有质物特别处分权了。

2.质权人的特别处分权以不妨害出质人为限

相信大多数动产质押,是拟定动产集合质押的,特别是企业财产质押类是如此。其集合质押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四大类别。如果质权人折价、拍卖或者变卖部分质物,应当有个主次顺序,如一产品、二半成品、三原材料、四生产设备。诚然,第二和第三项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必要的调整,如二变三、三变二调整的可能性较大一些。比方说,如果质权人首先将质物生产设备处分了,将质物产品等其他质物留下来,那往后,出质人要恢复生产没有生产设备就不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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