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所谓的妨害,有可行性和非可行性妨害两种。一般而论,处分企业产品成品,反正企业是要出售的,这对于企业没有妨害。其他的三项,可能会存在程度不同的妨害。问题在于,如果存在妨害或者妨碍,应当将其妨害与妨碍减少到最低点,以完全清偿债务为界限。
3.质权人的完全受偿权以不妨害出质人为限
如果以一个不可分离的质物作为债权担保的,“多退少补”原则可以这样执行:其一,以拍卖、变卖质物取得价款的,质权人完全受偿权行使以后,应当将剩余价款和剩余质物归于出质人,因为质权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都有数量指标和权力范围限制的,且质物所有权是属于出质人所有的。其二,质权人以折价处理的办法取得质物所有权的,用以抵偿债务的,质物的价值高于担保债权的价值时,质权人应当用自己的货币来弥补不足部分,以补偿出质人的财产交换。其取得质物所有权之前,应当付讫价款才能成就。理由也是同上面的一样,但质权人的质物特别处分权应当受到出质人的限制。
4.正确对待质权人返还质物的问题
对于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优选确定后,肯定会涉及到质权人返还质物的问题。至于怎样正确对待问题,应当从法理进行正确推断。
笔者认为,所谓质权人返还质物的问题,归纳起来就是提前返还、延后返还和剩余返还的几个问题。
其一,被迫行使质权情势下需提前返还。这里涉及到两种情势,一是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给出质人,如本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那样。二是,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出质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给出质人并交给人民法院来处置。
其二,非被迫行使质权情势下需延后返还、剩余返还与个别的不返还。质押期间届满,质权人提出清偿债务可以主动行使质权,或者是出质人提出行使质权得到质权人响应可以从动行使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