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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6-2(第2节)

法,对于当事人双方是有益的,对于经济社会是无害的。因此,所谓最高额质权关系法、最高额质权制度,原来是先有习惯法,后有成文法的。因为习惯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不成熟、不确定、不规范的现象,故以成文法来明确规定。这对于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控制最高额质权等,具有广泛的实用性意义。

规定最高额质权的目的,是为了简化设立担保的手续,方便当事人,促进资金融通,更好地发挥抵押担保的功能。并且,多年的实践证明担保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对于配合继续******的发展,扩大担保融资,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质权制度中引入最高额质权也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

第四,最高额质权关系法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新型担保物权法,具有更新换代的重大意义。

最高额质权关系法优于一般质权关系法,并且优于最高额抵押权关系法。我们从基础理论、应用理论中都不难发现这一重大意义。

由一般抵押权发展到最高额抵押权,由一般质权发展到最高额质权,所有这些都是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趋势。

质权与抵押权之间,既有个性、又有共性。主要的不同之处,就是前者可以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质押财产,后者不能占有控制债务人的抵押财产。除此之外,两者之间就是大同小异的地方了。

因为质权优于抵押权,故质权对于抵押权有包容性的一面。反过来,抵押权对于质权不能有包容性。故只能说“最高额质权关系法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新型担保物权法”。

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设立,毫无疑问,为担保物权大家庭增添了新成员,注入了新鲜血液,其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二、一般意义

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一般意义如下。

1.可以促进担保物权更新换代

最高额质权是一种高级质权,兼收并蓄地吸收了质权和最高额抵押权的长处,比较最高额抵押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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