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质权具有更大的比较优势,适合于连续质押和最高额质押,适合于财团质押、企业财产质押、动产集合质押和长期融资活动的质押。
作为一种高级质权和高级法锁关系,由于博采众长和优势显著,将被许多担保物权人非常爽快地选择应用,可以促进担保物权更新换代。当事人一有需要,既可以从最高额抵押权转换升级到最高额质权,又可以从一般质权中升级到最高额质权,这样的选择,在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保护下,将一路畅通无阻。
2.可以更加有效地促进融资活动
最高额质权新制度设立的直接目的,正如立法专家所言,是为了简化设立担保的手续,方便当事人,促进资金融通,更好地发挥抵押担保的功能。过去,因为没有建立最高额质权新制度,就会遭遇最高额质权的制度瓶颈,权利人只好对此望洋兴叹。大量的信息和意见反馈到立法机关以后,立法专家觉得群众的意见很好,于是就建立了这种新制度。
最高额质权是法锁效力和信托效力很高的一类担保物权,可以边质押边融资,还可以边清偿债务边融资,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都放心、都可靠、都满意。特别是在连续质押活动中,双方的工作效率都很高,信托责任心都很强,最高额质权之法锁效力和信托效力可以充分地体现出来。
然而,普通质权是唱独角戏的,如果要利用多个动产进行多次融资,那么,只能是一个一个程序地慢腾腾地进行,要耽误很多时间与机会,经济社会的法则是“时间等于金钱,效率等于生命”,耽误时间、丧失机会,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不利的。最高额抵押权可以担保连续的、长期的、大额的债务,这个办法也是不错的。可是,抵押权人不能占有、管领、控制与保管抵押物,从头到尾都相当的被动,甚至于发生过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卷走、不进入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程序、不清偿债务等尴尬情势。所有这些,均体现出一般质权和最高额抵押的弱点多、效力差的一面,对于当事人的融资活动相当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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