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可以增加债权实现的份量
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设立,实现了质权更新换代,实现了最高额质权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的有机合成,实现了债权人的软着陆,同样地具有相对的优势,可以增加债权实现的份量。因为所担保债权的升级,其债权实现的份量由此得到增加。
如果由普通质权升级至最高额质权,由于质押的财产品种数量更多更好,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变现的右选择性更大,更加灵活多样,即时实现部分债权和一并实现最高额债权的难度并不大。
如果由最高额抵押权升级至最高额质权,事情更加好办,可以由最高额抵押权的被动变现清偿债权转变成主动变现清偿债权,对于质权人主动地、即时地、优先地、完全地实现最高额债权的条件更加充足,更加有保障、有效率、有效力。
4.可以刷新担保法律关系
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设立,因名思义,就是刷新法律关系的生动体现。
最高额质权法律关系,分为本位的法律关系、关联的法律关系和跳转的法律关系三个部分。
本位的法律关系,即最高额质权的法律关系,由连续的质权关系、最高额质权关系两个体系组合而成。他们相为犄角,又互为依赖,为担保最高额债权的实现,衍生出了许多子物权。如最高额质权人的阶段性特别处分权和全局性特别处分权、阶段性优先受偿权和全局性优先受偿权、阶段性完全受偿权和全局性完全受偿权、阶段性完全补偿权和全局性完全补偿权等等。出质人的权利,也会在普通质权基础上增加许多新担保物权,也衍生出了许多子物权。如阶段性质物保管请求权和全局性质物保管请求权、如阶段性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全局性返还原物请求权、如阶段性实现质权请求权和全局性实现质权请求权等。
关联的法律关系,即最高额质权的法律关系在本位的法律关系基础上,与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关系关联,与此同时,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关系与一般抵押权人的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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