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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7-2(第3节)

层面的通融是无效的,因为并不能排除于特定条件下需要隔代参照其他的担保法律来实行,实质上,他们这四大担保法律系列是可以贯通的。只要是细心品味,就能算出其中的关联性出来。

(2)灵活性

灵活性,指最高额质权在当事人约定俗成的条件下,表现出不同凡响的灵活性。

其一,上下浮动的灵活性。设定最高额质权时,可以一步登上最高额质权的台阶,也可以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普通质权上逐步或者跳级登上来。由最高额质权上升为留置权、最高额留置权,也只有一步之遥,也容易办得到。反之,最高额质权也可以反向地降低为其他形式的担保物权甚至于普通法锁关系的债权。

其二,质押财产的灵活性。质押财产时,可以拟定动产集合质押,也可以专门的一个或几个品种的财产质押,还可以进行财团财产质押、企业全部动产的质押。可以长期、大额的质押,也可以短期、小额的质押等。

其三,处分质押财产的灵活性。处分质押财产变现时,由于质押财产种类多或者数量多,当某些质物的价格下跌时,则放弃不下跌的拍卖、变卖来变现,以减少价格波动导致的交易损失。当某些质物的销路最好时,优先拍卖、变卖这些销路最好的质物等。

(3)聚合性

聚合性,指最高额质权可以聚合质物资源,借以加大融资力度、债权担保力度,使得其法锁关系更加平整化、信托关系更加人性化,从而增强担保物权的积聚效力和人心所向的凝聚力。

聚合性,是由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组成的优化选择模式的外在表现。债权人可以得到质权担保的,就不会选择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模式;债权人可以得到最高额质权担保的,就不会选择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和普通质权模式。与此同时,债务人认为可以接受的模式,或者与债权人不谋而合的约定,也会优化选择到最高额质权担保的。

债务人以其现有财产融资,为了达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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