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的股票可以自由流通,上市公司的股权不一定可以自由流通,因为上市公司的股权受公司法和公司企业章程规制。众所周知,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是经常买卖和自由买卖的,是所有权利交易对象中是最为自由选择的一种,不应当将股票与股权、有价证券等混同在一起。立法者不是不知道这种特殊对象,只不过是为了条款简洁而合并到概念交叉的股权或者有价证券上去了。
2.关于证券
有价证券是个大概念,债券是个小概念,有价证券包括债券,但不止于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这些债券,如可转让的优惠购物券、特供购物券、附特许权的采购券等有价证券,有着特定的交换价值与质权价值,与本条款第二项的“债券”有所区别。
特别采购权证表面上相当于“提单权利质权”或者“仓单权利质权”,而实质上特别采购权证是另类“有价证券权利质权”,并且不同于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之类的“债券”类权利质权。如某电力企业并没有公开发行“煤炭采购证券”,而计划煤炭采购权证又不是可以公开流通的和具有债权的“债券”,只不过是权当“有价证券”对待而已。
3.应收账款
对于各项可以出质的权利,应结合规范这些权利票证的法律规定理解。其中应特别注意“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实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产生的将来的债权,但仅限于金钱债权。应当注意的是,应收账款的概念中包括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
二、基本条件
权利质权,所质押的是出质人提供的作为债权担保的可让与的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设立的客体对象和权利质押的基本条件如下。
1.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可交换价值的财产权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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