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物权、债权、无形资产、派生性财产等以财产为内容并可以金钱估价的权利,并且是具有一定交换价值和可交换的财产权。唯有具备这些条件,质权人才能以其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然而,人身权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可交换价值的财产权,无论是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还是身份权如亲属权、继承权、基本生活条件权等,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必须是具有可让与性并不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的财产权
权利质权的客体对象是各种担保物权客体对象之最为狭窄的,也是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的最多的财产权。财产权的设立、行使、保护、变更、转移与消灭都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人们取得财产权不容易,让与财产权也不容易。权利质权为价值特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上,即使是其财产权具有一定价值,不具有可让与性并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的,不能设立与行使权利质权。
一是专属权利不得设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让与,如基于扶养关系、瞻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固化型权利,不得成为设立权利质权的标的。
二是特定的信托权不得设质。信托权是一项目标责任制的中介权,属于雇佣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和受托代理他人处理事务权,这种从属性权利如果让与会给委托人之主导性权利带来不同程度上的损害。如广告公司是中介机构,公司负责人委托业务员做广告,而业务员却将客户介绍给其他的广告公司用于清偿债务,这是公司法和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所不允许的。
三是具有从属性权利的财产权不得单独设质。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法锁权,应当有完整的链接,故不得单独设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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