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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9-2(第2节)

物,对于民事主体的当事人都有普遍性的认同感;动产质物也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标的物,对于民事主体的当事人都有普遍性的认同感,尽管质权人也可以占有控制质物,而财产权的公开性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质权的对象主要是无形的,一些财产权只用一定的文字符号来表示,不是以实物来表示,一些权利是看得见却摸不着的标的物,由于这些财产权来源、保全、行使、变更、转移、消灭都相对特殊,不能与有形标的物混同在一起,从法锁技术等方面必需分类规范与专控。

其三,权利质权自有其规律性与可适性。他们的种类本来就不多,且有许多不能出质的权利。某些权利是人们自身固有的或者长远的、关键性权利,失去那些根本的权利就会得不偿失,对于当事人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造成恶劣的影响。

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以及身份权如亲属权、继承权、基本生活条件权等,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基于扶养关系、瞻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固化型权利,不得成为设立权利质权的标的。

权利质权的其规律性与可适性,反映出与人权有关的权利绝大多数不能出质,否则奴隶制会重新死灰复燃,债务人就会变成21世纪的新奴隶了。

所有禁止出质的范围是可以适当放大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设立权利质权”为其原则。同时反映出与有形的不动产和动产有关的权利不能出质,否则就将权利质权与抵押权、动产质权和动产留置权混淆在一起就无所适从了。这些禁止出质的范围几乎是可以无限放大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设立权利质权”为其原则。

二、一般分析

了解本条款,首先应当注意的几个可适性问题是:

1.权利质权的范围限于本条款列举的七大项目为生效对象

权利质权的法律规定属于特别担保权利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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