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作为质押的标的。
4.人质不在此专项质权之列
质权必须由无形财产权出质。债权、无形财产权,可以权利的价值变现金钱货币,具有经济价值和出质、转让的功能特征,质权人可以财产权的价值来优先清偿债权,故能够作为权利质权的价值信托对象考量。而人身权之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以及身份权之继承权、亲属权、身份证权等,虽然也是重要的权利,但不可以出质。以人为质是奴隶社会的产物,早期的罗马法在契约质权中出现过部分“人质”,但被后世的革命者废除了。
“人质权利”出质,是反人权、反民主、反自由的******文明行为,无论人质有无经济价值,也无论是当事人愿意不愿意将自己出质,从民法到宪法,一直到国际法,都是不允许将人质和人的权利作为出质物来担保债务的。
5.权利质权以让与权质为本
权利质权为可让与的价值权,在流通领域中广为人知、易于交换与交易,容易控制与操作,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明确,不违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容易被质权人接受。非专项权利质权,就是不可让与的权利,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如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权、伤残人补助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抚恤金领取权等,都不交换与交易,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对待。
三、对应收账款的分歧
1.弹方观点
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对于应收帐款作为权利质权的质押范围之一表示非常担忧,认为运用不当,“可能给中国经济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全文如下:这里讲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融资,在国际惯例上采取债权转让的方式,例如《联合国应收账款转让公约》(引者注:题目应是《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以应收账款债权融资,可以直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贷款银行,其转让细则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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