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所重建的担保物权关系,根本上是“权上权”的特殊物权关系。在法锁关系上,权利质权表现为“权钱交易”。在物权关系上,权利质权表现为“权权交易”。(2)权利质权物权关系可以是极其庞大的或者多元化的物权组织关系。因为权利交易和金钱交易极其便利,一般不会由笨重的实物所牵累,当事人随便组织一下就成了多元化的物权组织。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由很多债权人和很多可资出质的权利,组成极其庞大的或者多元化的物权组织关系。(3)有形、无形物上面均可以成立物权关系。其他的担保物权关系,只能在有形物上成立。(4)权利目的明确。物权关系是围绕权利的标的展开的,不是围绕让与权利展开的。(5)权利质权物权关系是特定的。某些权利可以出质和设立质权,某些权利不能出质和不能设立质权,对象与事实是很清楚的。而动产质权就不一定了,可以出质和设立质权的,不能出质和不能设立质权,很多是说不清的。
4.信托关系特性
权利质权信托关系特性:(1)简单化或者简约化。当事人无需订立那些麻烦的合同和烦琐的条款,很多权利质权只需经过简单的票据交付,就成立了合同关系和信托关系。(2)许多权利质权信托关系某些环节可以是单方面的信托关系。如票据质权,出质人将票据交给质权人就没有多少信托责任了。由于权利质权信托关系简单化或者简约化,往往某些环节表现出单方面的信托关系。而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的信托关系既复杂烦琐,而且担保的整个过程总是双方面的信托关系。(3)某些信托关系可以临时组织。因为权利质权对于合同的依赖性不大,某些权利质权可以临时、急时成立,故某些信托关系可以临时组织。
5.对世关系特性
权利质权对世关系特性:(1)宽容性与独占性并存。本来,权利质权很容易面向所有的不特定的人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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