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显得很多开放、很宽容的活泼性。但出质的权利不能“一权多押”,只能由一人受押,除非质权人是共同的质权人才出现“一权多押”。(2)社会性与个体性并存。债权运动、票据运动、股权运动等,所有这些均具有社会性的运动,但权利出质、权利质权却是个人行为。社会性能够包容个体性,而个体性也依赖社会性。其他的担保物权,是把个体性与社会性完全分开的。
二、一般特性
权利质权,亦称权利质押,指以出质人提供的动产类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特种质权。其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锁定可让与的财产权利,包括现实性、预期性、派生性、进行性、适可性财产权利在内,是范围特定、质权特定和质权实现特定的新型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联结的一类特种质权。广义上的动产质权,也包括权利质权,因为绝大多数权利质权是可“动”的财产质权。
同属于质权系列,权利质权比动产质权有着不可多得的优越性。
其一,权利质权是优雅地轻拿轻放的特定权利。
质押财产权利不是质押财产,当事人完全可以轻装上阵,质押与实现质权均不费多少人力物力。所谓质押财产权利标的,就是身上一个荷包、顶多一个提包,装上票据、存折、单据或者相关的证明文件就行了,等到实现质权时,在特定的地方转个账目就行了。
动产质权质押的一大堆甚至于堆积如山的出质物,从占有、管领、控制、保管、处分质物到折价、变卖、拍卖质物变价,直到清偿债权,经历了许多过程与手续。而且双方之间时有矛盾发生,而且质押物不是押多了就是押少了,不是清偿债权多了就是清偿少了,没有个准确的地方。
其二,权利质权是法锁关系融洽、信托关系简单的特定权利。
权利质权向来是来文雅的、不来动武的质权,他们的法锁关系处于扁平化,物权关系处于冷静化,信托关系处于清晰化,合同关系处于适用化,对世关系处于排他化。绝大多数出质的权利与担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