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一些。
只有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才可以设立出质财产权和权利质权。这里的权利质押意定生效,除了当事人的可适性以外,法定制度的可适性和公司内部制度的可适性的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有的基金份额和股权在一定情形下、一定时间内是不能转让的,也是不能出质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月份,自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应当说,以上规定是个基本规定,而公司里面也可以设立土规定,可以将“一年内”制订为“二年内”、“三年内”甚至于“N年内”,对于特定的股东进行特别的限制,或者对于个人持有的股份出质、转让进行加急限制。比如,公司里对于某些有管理、技术特长的股东,为了防止人才流失与技术资料、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可以从年份上、股权份额上进行转让上的限制。
另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个人持有的股票,也是不能私下交易转让于特定对象的,但可以勉强出质。问题在于,这种股票的交易权仍然持股者所有,权利质权人不能直接行使股票交易权。
四、派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本条款第五项“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当属于派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所谓派生,指这些知识产权或者说派生性物权是由人的智慧派生的财产权,是智慧产权和实物产权合二而一的复合类财产权。而且,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知识含量、商业价值包括评估价值、潜在价值、实现价值等,都可能不太一样的;而且,仅仅智慧产权的单出质或者实物产权的单出质,与智慧产权和实物产权的双出质,以及向一地一人的单出质与向一地多人的多出质、多地多人的多出质等情形,其权利质权价值是不一样的。因为知识产权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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