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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1-2(第4节)

时间性、地域性、专有性和派生性等特点,法学家们认为,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某些知识产权如著作权既具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可将其中的权利分为人身权部分和财产权部分,只有财产权部分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其实,关于人身权,不光是著作权中有,专利权中也有,不过没有著作权中人身权那么明显和集中罢了。

派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属于特种物权,除了依据本法本条和第227条的规定以外,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之类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专业法依据。其中,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注册商标转让权和注册商标许可权,这两种财产权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专利权人享有专利转让权和专利实施许可权,这两种财产权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也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本法关于派生性物权的规定,仅仅限于权利质权的一个方面,条款上,本法本条涉及到一点,第227条全条规定了一点。这样显得很单薄。物权法没有将派生性物权规定进去,立法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发掘,非常可惜。早在05年讨论修改物权法时,笔者向有关部门提出过增补派生性物权的规定。草稿案共分3章7节126条,直至本法出台以后也没有回应。不过,当时为了赶时间,有些内容写得相当潦草也是不足的地方。

派生性物权的规定很重要,因为知识产权这些新生事物在经济社会和国际社会中都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完全可以弥补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之类法律之不足。类似于本法担保物权篇,虽然有些内容与担保法雷同,但毕竟有一定的补充,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如果担保物权法未加入物权法,真正是一种立法资源的大浪费。

五、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本条款第六项“应收账款”,当属于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应收账款是将来可以得到的价款,不是现实的权利。得到此项权利,是有一定的计划、目标、步骤和一定的可靠性,既是预期的又是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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